《韓非子‧五蠹》“操官兵”小議 鄧昭祺
—— 香港與內地語文試卷答案比較
第一屆“香港中學文憑考試”已經順利完成,其中“中國語文”試卷一考核學生的閲讀能力,該卷第二篇文章節錄了《韓非子·五蠹》以下一段:
今有不才之子,父母怒之弗為改,鄉人譙之弗為動,師長教之弗為變。夫以父母之愛,鄉人之行,師長之智,三美加焉而終不動其脛毛,不改;州部之吏操官兵、推公法,而求索姦人,然後恐懼,變其節,易其行矣。……
試卷第11題要求考生解釋“州部之吏操官兵、推公法”中的“操”字。根據香港考試及評核局派發給閲卷員使用的“評卷參考”,這一題的滿分答案是:
管轄/差使/控制/操控/掌管/指令/指揮/命令/指示/帶領/統領/率領/掌握
從這些標準答案推論,香港考試及評核局把“操官兵”的“兵”理解作“兵士”或“軍隊”,“操官兵”的意思大概就是“差使官府的兵士”、“命令官府的兵士”或“帶領官府的兵士”。那麽“州部之吏操官兵、推公法,而求索姦人”幾句大概就是説:州部的官吏差使官府的兵士、執行國家的法令,搜捕壞人。
〈五蠹〉是熱門的考試篇章,經常成爲中港兩地語文考試的擬題對象,例如2009年上海普陀區“高三年級第一次質量調研”的“語文試卷”第六部分,引用了上述一段〈五蠹〉後,出了以下一道試題:
25. 對“州部之吏,操官兵,推公法,而求索奸人”一句解釋正確的一項是( ) (2分)
A. 地方上的官吏率領官兵,推行公正的法令,抓捕罪犯。
B. 地方上的官吏演練官兵,制定法令,尋找罪犯。
C. 地方上的官吏拿着屬於官方的兵器,執行國法,搜捕壞人。
D. 地方上的官吏拿着官府中的兵器,依據公正的法令,尋找壞人。
如果按照香港考試及評核局的評卷參考,這一題的答案應該是選項“A”,即“地方上的官吏率領官兵,推行公正的法令,抓捕罪犯。”但是筆者根據上海普陀區“參考答案及評分要點”所提供的資料,這一題的正確答案卻是選項“C”,即“地方上的官吏拿着屬於官方的兵器,執行國法,搜捕壞人。”普陀區的擬題員及閲卷員把“操”解作“拿着”,把“官兵”解作“屬於官方的兵器”,與香港考試及評核局把“操”解作“差使”,把“官兵”解作“兵士”,截然不同。對於同一道考題,中港兩地的官方答案竟然出現了冰炭不同器、“A”“C”不相容的情況,實在有點匪夷所思。究竟誰是誰非,或者兩者皆是,兩者皆非,筆者才疏學淺,自然無法判斷,惟有向“專家”求教。這些“專家”,就是筆者家藏的《韓非子》注釋本。筆者自小就因爲覺得《韓非子》非常難懂,所以多年來一直千方百計、不遺餘力地搜購各種《韓非子》注釋本,希望有朝一日能夠讀通此書。爲了尋找真相,筆者夜以繼日地翻箱倒櫃,“挖掘”出所有家藏的《韓非子》注釋本,然後日以繼夜地詳細閲讀有關部分。下面所引錄的資料,就是這幾日幾夜辛勤勞動的成果。
(1) 《韓非子選注》:“當地方官吏拿着兵器、執行法令來搜捕犯法的奸人時,……”
(2) 《韓非子選注》:“操官兵:拿着官府的兵器。 推公法:執行國家法令。”
(3) 《韓非子校注》:“操:拿着。 官兵:官府的兵器。”
(4) 《韓非子選譯》:“直到地方官吏拿着官府的武器,執行國家的法令,搜捕壞人的時候,……”
(5) 《韓非子選》:“操:拿。 官兵:官府的兵器。”
(6) 《韓非子選譯》:“州部的官吏,帶着官府的兵器,執行公家的法令,來搜捕壞人,……”
(7) 《韓非子選譯》:“州部的官吏,拿着武器,按照法令,來搜捕違法的人,……”
(8) 《韓非子譯注》:“直到地方官吏拿着官府的武器,執行國家的法令,搜捕壞人的時候,……”
(9) 《韓非子》:“操官兵:拿着官府的兵器。”
這幾本書不約而同地把“兵”解作“兵器”,把“操”解作“拿着”,大概是根據這兩個詞的本義。甲骨文中的“兵”字,上半部是一把斧狀的武器,下半部左右兩邊各有一隻握着武器的手。東漢許慎《說文解字》對“兵”的釋義是:“械也”,指的正是武器。“兵”的本義是武器,成語“短兵相接”和“厲兵秣馬”裏的“兵”,就是指武器,後來由本義引申為手握武器的人——兵士。《說文解字》對“操”的釋義是:“把持也”,可見“操”的本義是拿着。上述《韓非子》注釋本把“操官兵”解作“拿着官府的兵器”,是合乎先秦時期對詞語的解釋。不過,這種解釋明顯與香港考試及評核局的標準答案不同。操“生殺大權”的香港考試及評核局,一向操繩墨而無私,絕對不會操觚率爾,操切從事,粗心大意地杜撰一份評卷參考,它所提供給閲卷員使用的標準答案,必定取材自《韓非子》研究領域裏的官方認可的另外一些權威注釋本。
如果我們可以從先秦或漢代的著作中,找到其他“操官兵”的例句,大概可以幫助我們更加確切地弄清楚這個詞組的意思,可惜筆者讀書不多,孤陋寡聞,無法找到其他例句作參考,只能舉出兩個濫竽充數的“操兵”例子:
1. 《呂氏春秋·長攻》云:
舞者操兵以鬬,盡殺其從者。
對於這句,張雙棣,張萬彬等《呂氏春秋譯注》的語譯是:
跳舞的人拿着兵器搏鬥,把代君的隨從全都殺死了。
管敏義《呂氏春秋譯注》的語譯是:
跳舞的士兵手持武器進行戰鬥,殺盡了代君的侍從。
2. 《漢書·高帝紀下》云:
賈人毋得衣錦繡綺縠絺紵罽,操兵,乘騎馬。
唐顔師古注云:
操,持也。兵,凡兵器也。
可見在先秦時期和漢代,“操兵”可以解作“拿着兵器”,那麽“操官兵”解作“拿着官府的兵器”,似乎不成問題。
對於“官兵”這個詞,《漢語大詞典》有三項釋義:
(1) 官府的兵器。《韓非子‧五蠹》:“州部之吏,操官兵、推公法而求索姦人。”
(2) 舊稱政府的軍隊。……
(3) 官長和兵士。……
我們要留意第一個釋義是“官府的兵器”,而且例證剛好就是〈五蠹〉的“操官兵”。
根據上面所引資料,如果我們把〈五蠹〉的“操官兵”解作“拿着官府的兵器”,照理應該可算正確。因此,本屆香港中學文憑考試的學生,如果把“操”解作“拿着”,似乎可算正確。筆者不是說香港考試及評核局所提供的標準答案不正確,而只是想指出,既然該局接受“管轄”、“控制”、“操控”、“掌管”等引申得比較間接的釋義,給它們打滿分,那麽應該可以酌量給“拿着”這個較爲直接的釋義一點兒分數,以鼓勵學生平時多些翻閲《說文解字》、《漢語大詞典》或古籍注釋本。香港考試及評核局這樣做還有一個好處,就是與上海普陀區教育考試中心採用劃一的評分標準,不致使中港兩地在教育領域裏,出現有點兒那個的“一國兩制”情況。 □